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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_adlist-->深入推进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对国有企业在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中发挥排头兵作用,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深远影响。本文从以问题为导向、以赋权为关键、以流程为基础、以服务为支撑四个方面,根据《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系统论述了深入推进国有企业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需把握的理论和实践要点。
内容来源 | 国资研
作者 | 杜国功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制度,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意见》要求,健全企业激励创新制度,加快国有企业转制科研院所改革,按规定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深入推进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对国有企业在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中发挥排头兵作用,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深远影响,尤其需要从以问题为导向、以赋权为关键、以流程为基础、以服务为支撑等四个方面统筹谋划、扎实推进。
以问题为导向,深刻理解重要意义
深刻理解重要意义与目标要求,就是要着力解决“想不想”的问题,这是深入推进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的基本前提。
一是深入推进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是构建支持创新体制机制的长远之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演进,全球产业结构、经济形态、生活方式深刻调整,推动科研范式发生重大变化。应对外部风险挑战,发展新质生产力,提升国家竞争力,加快建设科技强国,必须不断完善科技创新组织方式和治理模式,以更加健全有效的体制机制拓展科学研究的深度和广度。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集聚创新要素、资源,加快构建与新质生产力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催生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产业,这既是形成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起到“四两拨千斤”牵引带动作用的题中应有之义。
二是深入推进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是推动科技成果加速转化的迫切要求。科技创新涉及环节多、关联要素多,系统性、体系性、规律性要求高,挑战大、周期长、风险高,既有“从0到1”的基础研究,还有“从1到10”的应用基础研究、“从10到100”的科技成果转化、“从100到N”的大规模产业化,每一阶段都需要经历惊险一跃。科技成果的价值和意义,关键在于能够转化为产品、落实到产业、形成生产力。针对我国科技创新存在的科技成果转化率低、转化渠道不畅通等突出问题,深入推进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就是要努力做到精准发力、重点突破。
三是深入推进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是推进赋权改革走深走实的客观需要。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本质上是在国家、单位、成果完成人(团队)之间开展权益分配,关系到科技成果能否顺利转化。2016年,《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提出探索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2017年,《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提出,在法律授权前提下开展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与完成人或团队共同拥有职务发明科技成果产权的改革试点。2019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并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2020年,科技部等九部门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在全国选择40所高校、科研机构作为试点。2024年9月,国务院国资委批复中央企业与地方国有企业共112个项目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将国有企业纳入赋权改革试点范围,既是发挥国有企业主力军作用的现实需要,也是推动赋权改革提质扩面的必然选择。
四是深入推进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是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内在动力的需要。调动科研人员创新的积极性、主动性事关科技创新全局,也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入推进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遵循市场经济和科技创新规律,牢固树立“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才能真正实现创新价值、不转化是最大损失”的理念,通过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实施产权激励,以产权形式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创造热情,打通科技成果转化的“肠梗阻”,着力破解科技成果有效转化的政策制度瓶颈等其他障碍,构建有利于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长效机制,加快推动科技创新向产业领域扩散、转移、渗透,真正实现从“书架”走向“货架”、从“库房”走向“厂房”、从“实验室”走向“生产线”。
以赋权为关键,系统设计、统筹布局
准确把握类型类别与特点特征,就是要着力解决“能不能”的问题,这是深入推进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的关键所在。
一是理解赋权的主要特点。赋权和授权都是权力运用方式,通过比较两者的区别与联系,有助于更好把握赋权的基本特点。授权来源于授权人意愿,根据授权人指示或约定进行,被授权人需以授权人名义履职行权,法律责任由授权人承担,并且授权是可以撤销的,更加强调委托关系与可控性;而赋权则来源于法律、法规或政策直接赋予,具有法定性、固有性和不可撤销性,被赋权人履职行权具备独立法律地位,自行承担法律责任,更加强调法定性与自主性。因此,国家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属于单位,而所有权分为占有、使用、处分、收益四大权能,所有权人可以将其中权能分别赋予他人行使。正是由于成果完成人(团队)被赋予权力,使得职务科技成果同成果完成人(团队)切身利益紧密关联,有助于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造性、主动性。
二是把握赋权的基本类型。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所赋的权力主要是所有权、长期使用权,以及由于被赋予所有权或使用权而拥有的收益权。《方案》中已明确,从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来看,试点单位可以结合单位实际状况,将本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或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形成的归单位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就成为共同所有权人;从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来看,试点单位可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由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向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成果转化实施方案,由其单独或与其他单位共同实施完成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从被赋予所有权或使用权而拥有的收益权来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经济利益和价值增值最终还是体现在收益权上。因此,从整体上来看,要根据《方案》提出的试点主要任务,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试点单位应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使科研人员收入与其对成果转化的实际贡献相匹配;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通过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按规定给予个人的现金奖励,应及时足额发放给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并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受单位总量限制,也不纳入总量基数。
三是明确满足赋权的科技成果要求。并不是所有的科技成果都能够作为赋权载体,赋权的科技成果应满足一定要求,特别是要具备权属界定清晰、应用前景明朗、承接对象明确、科研人员转化意愿强烈等基本条件。《方案》明确,赋权的科技成果类型包括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生物医药新品种和技术秘密等;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事关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成果暂不纳入赋权范围。要通过加快建立赋权成果负面清单制度,为赋权深入开展提供可行依据和具体指引。
四是形成赋权的协议约定。试点单位应积极探索实践“赋予所有权+共同实施”“赋予所有权+转让”“赋予长期使用权+约定收益”“赋予长期使用权+赋予所有权”等典型的科技成果赋权和转化模式,针对“有成果、有市场需求”“有成果、暂无市场需求”“暂无成果、有市场需求”等不同情形,以及小试、中试、产品化、商品化、产业化等不同阶段,分类采取“直接赋权”“过程赋权”“提前赋权”等赋权设置方案。试点单位必须本着平等自愿、友好协商、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方案》的要求,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签署书面协议,对转化科技成果的收益分配比例、转化决策机制、转化费用分担、知识产权维持或维护费用以及迭代成本、转化时间期限、后续改进取得科技成果的归属等做出约定与安排,明确转化科技成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赋权参与各方都要自觉主动重视协议的履行与实施,权属变更、权力行使、义务履行等都要公开透明、及时到位、合法合规。
以流程为基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完善管理制度与操作流程,就是要着力解决“会不会”的问题,这是深入推进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的基础条件。
一是强化全过程科学管理。坚持“放得活”“管得住”有机结合。根据《方案》相关要求,试点单位要通过年度报告制度、技术合同认定、科技成果登记等方式,及时掌握赋权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一方面,职务科技成果赋权重在加强赋权的方案设计、书面约定、申请提出、情况公示、信息公开、接受监督等全过程、各环节的建章立制和管理细化,确保赋权管理制度系统全面完整,赋权工作流程清晰、责任明确,赋权决策机制务实、高效、管用;另一方面,根据《方案》部署,按照科研人员意愿可采取转化前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先赋权后转化)激励方式,或转化后奖励现金、股权(先转化后奖励)的不同激励方式,但要确保同一科技成果转化不进行重复激励。
二是优化科技成果转化国有资产管理方式。职务科技成果形成的资产,不同于传统的房屋、土地、机器设备、存货等有形资产,也不同于其他一般国有资产,主要是新技术、新工艺等无形资产。要探索建立既区别有形资产又区别一般国有资产的科技成果资产管理制度,实现科技成果资产确认、计量、使用、处置、报告等规范化、差别化管理。积极落实《方案》部署,探索形成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适应科技成果转化需要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充分赋予试点单位管理科技成果的自主权,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试点单位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试点单位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对于赋权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应注重完善相应的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切实维护参与各方合法权益与合理诉求;鼓励试点单位和科研人员通过设立科研发展基金等方式,坚持长期主义,久久为功,将成果转化收益继续用于中试熟化和新项目研发。
三是加强科技安全和科技伦理管理。根据《方案》要求,鼓励赋权科技成果首先在中国境内转化和实施。国家出于重大利益和安全需要,可以依法组织对赋权职务科技成果进行推广应用。科研人员将赋权科技成果向境外转移转化的,应遵守国家技术出口等相关法律法规。涉及国家秘密的职务科技成果的赋权和转化,试点单位和成果完成人(团队)要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制度,加强保密管理;试点单位和成果完成人(团队)与企业、个人合作开展涉密成果转移转化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审批,并签订保密协议。落实“加强对赋权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伦理管理,严格遵守科技伦理相关规定”的要求,建立刚性约束框架,强化科技伦理风险防控,促进负责任创新、负责任转化,确保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安全可控。
以服务为支撑,全面强化配套保障
加强全面服务与有力保障,就是要着力解决“好不好转”的问题,这是深入推进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的必要支撑。
一是加快建立尽职免责机制。这是《方案》明确的试点任务之一。要积极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建立健全相应容错和纠错机制。根据《方案》要求,试点单位领导人员要履行勤勉尽职义务,严格执行决策、公示等管理制度,在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免除追究其在科技成果定价、自主决定资产评估以及成果赋权中的相关决策失误责任;探索通过负面清单等方式,制定勤勉尽责的规范和细则,激发试点单位的转化积极性和科研人员干事创业的主动性、创造性;完善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监督检查机制,以是否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是否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作为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定性判断标准,实行审慎包容监管。
二是加大创新生态建设力度。鼓励支持建立专门的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充分发挥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在信息发布、成果评价、成果对接、经纪服务、知识产权管理与运用等方面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高水平、专业化的技术经理人队伍与技术经纪人队伍建设,畅通发展通道,健全培育体系,实现人才使用、集聚、激励的全周期管理,持续提升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强化先行先试、重点突破、政策引导,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推动赋权改革走深走实。
三是加强动态监测和总结评估。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这一探索实践富有挑战性,要强化全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注重增强相关管理部门之间的战略协同和有机联动,加强统筹协调,掌握好赋权改革总开关,及时研究重大政策问题,防范化解潜在风险事项,确保积极稳妥有序推进;要发挥第三方评估机构和各领域专家咨政建言的智力支撑等作用,对进展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和总结评估;总结赋权改革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经验、做法和模式,开展经验交流,加强宣传引导,及时解决问题、纠正偏差、弥补弱项。国有企业要始终牢记“党之大计”“国之大者”,主动改革、勇于创新、积极作为,坚定不移推进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见行见效。
(本文刊于《中国发展观察》杂志2025年第7期,作者为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杜国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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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编:周 凯
责任编辑:周婧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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